秦先祖非子时始受土命姓受氏。非子居犬丘因善养马而为周孝王在汧水渭水之间牧马,牧马有功,周孝王打算立非子为秦祖大骆的嫡长继承人。但大骆的正妻是申侯之女,申为侯爵,其女天生而贵,所生之子名成,自然是嫡子。一是功臣,有周孝王撑腰;一是嫡子,有申侯撑腰。但废嫡立庶毕竟名不正,言不顺,周孝王只得向申侯让步,仍让申侯之女所生的成为大骆嫡子承父业,另外赐非子秦邑,赐姓为嬴,为周孝王养马。从此例可见,嫡长制在继承制度中有相当的重要性,即使在王权的干预下也未能失去作用。如果破坏这一基本原则,便被认为是非礼行为。
周代立贵制是君位继承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但“贵”是子因母而贵,而母贵是根据母方国家的地位来决定的。母方国家的地位在西周春秋时代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晋怀公圉初为太子而为人质于秦时因母国被灭而为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史记·晋世家》说: